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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发表时间:2025-08-07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文件编号:ZTRZ-GZ-31

    文件版本:A/1

    编写人员:陈露露

    审核人员:刘祥彬

    发布日期:2024-01-05

    修订日期:2024-01-05

    实施日期:2024-01-05

    2024-01-05 发布

    2024-01-05 实施

    证通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发布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说明

    修订页数

    修订日期

    批准


















    1 . 适用范围

    2 . 认证依据

    3 .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4 .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5 .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2 申请评审

    5.3 认证合同

    5.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5.5 实施审核

    5.6 初次认证

    5.7 监督审核

    5.8 再认证

    5.9 特殊审核

    5.9.1 扩大认证范围

    5.10 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及其验证

    5.11 审核报告

    5.12 认证复核、认证决定

    6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总则

    6.2 认证证书

    6.3 认证标志

    7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

    7.1 总则

    7.3 认证资格的暂停

    7.4 认证资格的撤销

    7.5 认证资格的注销

    8 . 申诉(投诉)处理

    9 . 信息公开与报告

    10 . 认证记录

    11 . 其他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本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2. 认证依据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

    3.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1 本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3.2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3.3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3.4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3.5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4.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本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获得认可的情况,以及分包境外本机构业务的情况;

    2)开展EMS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或其他规范性要求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4)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5)认证收费标准;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8)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

    9)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必要时);

    10)本认证实施规则;

    11)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一年内未发生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环境事故;

    8)一年内未发生产品环境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或发生国抽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1.3 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组织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当E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性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可随体系文件

    5)工艺流程/服务流程及生产和(或)服务的班次及轮班情况;

    6)EMS体系运行满足三个月的证据;

    7)三年内所发生的环境事故、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国抽不合格,一年内所发生的其他环境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8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必要时)

    9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5.2 申请评审

    5.2.1按照本机构申请评审程序,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实施申请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机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1)认证委托人已具备受理条件(见5.1.2);

    2)本机构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5.2.3 对于新的认证委托人,本机构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无论其是否持有其他本机构颁发的EMS有效证书。

    5.2.4 本机构应将申请评审的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5.3 认证合同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在实施认证审核前,本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本机构的责任。

    5.3.2 本机构的责任至少包括:

    1)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并已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信息;

    2)对获证组织EMS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获证组织的EMS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及时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

    3)因本机构原因(如机构或其EMS认证资质被注销或撤销)导致获证组织EMS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需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的经济损失。

    5.3.3 获证组织的责任至少包括:

    1)遵守认证程序要求,认证过程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E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EMS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配合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

    3)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认证证书注销或被暂停、撤销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和相关认证标志、信息,不利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4)发生如下情况,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存在环境不符合、被媒体曝光存在环境问题、EMS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其他应通报的情况、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环境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5)承担选择本机构的风险,如:因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6)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本机构缴纳认证费用.

    5.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5.4.1 审核方案

    5.4.1.1 本机构应针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3年,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至认证的有效期截止。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应覆盖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5.4.1.5 本机构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EMS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对于未审核的班次,应记录不对其审核的理由。

    5.4.2 审核时间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的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天计,1人天为8小时。如果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人天要求。

    5.4.2.2 本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考虑认证委托人有效人数、EMS风险类型等因素,建立文件化的不同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5.4.2.3 每次审核的审核时间的确定过程应形成记录,尤其是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80%。

    5.4.2.4 本机构应建立结合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EMS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结合审核的总审核时间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5.4.3 组建审核组

    5.4.3.1 本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每个审核组应包括:

    1)审核组长,本机构应建立审核组长的选择、培训以及任用的管理制度,审核组长应当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

    2)至少一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EMS专业人员(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EMS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审核组还应包括其他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覆盖实施结合审核的全部管理体系;

    5.4.3.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3.3 实习审核员应在正式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正式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

    5.4.3.4 审核组成员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5.4.5 远程审核方法

    5.4.5.1 E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初次认证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活动,应包括访问认证委托人现场的现场审核。

    5.4.5.2 因安全因素的考虑,审核组可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采用远程审核方法对认证委托人的某个过程的运作情况实施审核。

    5.4.5.3 审核中采用远程审核方法的,远程审核时间不得超过现场审核时间的30%,并应在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及审核报告中予以注明。

    5.4.6 审核计划

    5.4.6.1 本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为每次现场审核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其中,审核员应注明EMS审核员注册号,专业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在职技术专家应注明工作单位。

    5.4.6.2 对于多场所审核,审核计划中应描述清楚多场所审核的安排,包括场地地址、距离总部的距离、审核时间、路途时间。

    5.4.6.3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4.6.4 现场审核开始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 实施审核

    5.5.1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使用图片、音像等作为补充材料。

    5.5.2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授权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E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缺席应记录理由。审核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审核组应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完成首、末次会议现场审核的网络签到。

    5.5.3 发生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 初次认证

    5.6.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必要时应有间隔间隔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 第一阶段审核

    5.6.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EMS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环境标准评价客户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

    2)评审认证委托人EMS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3)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EMS关键绩效、重要因素、过程目标和运行识别情况;

    4)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做好准备

    5)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的必要信息,包括:客户的场所使用的过程和设备所建立的控制的水平(特别是客户为多场所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认证委托人EMS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6)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7审查第二阶段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的细节;

    8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点;

    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本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EMS有充分了解;

    2)本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认证委托人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本机构颁发的有效的E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本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5.6.2.3 本机构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问题。

    5.6.3 第二阶段审核

    5.6.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EMS的实施情况,包括对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5.6.3.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EMS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EMS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实施EMS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过程的运作控制;

    5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6)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7)针对认证委托人EMS方针的管理职责。

    8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7 监督审核

    5.7.1 本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包括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的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EMS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7.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

    5.7.3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EMS绩效的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3)E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E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4)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5)持续的运作控制;

    6)任何变更;

    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信息的引用;

    8)EMS相关投诉的处理。

    5.7.4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情况(有效人数和EMS风险类型)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A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1/3。

    5.8 再认证

    5.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逾期则按初次认证申请处理。

    5.8.2 本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E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8.3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至少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EMS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EMS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E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E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8.4 再认证审核策划时应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EMS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

    5.8.5 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按5.4.2的要求,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情况(有效人数和EMS风险类型)来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

    5.9 特殊审核

    5.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本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环境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1)本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组织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本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3)获证组织的产品在产品环境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本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监督审核。

    5.10 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及其验证

    5.10.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10.2 本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项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本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5.10.3 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5.10.4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或者按照5.6.3条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5.11 审核报告

    5.11.1 本机构应就每次审核向认证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5.11.2 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认证委托人EMS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

    5.11.3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本机构名称;

    2)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例如初次、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审核);

    4)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适用时);

    5)审核准则;

    6)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8)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9)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2)应描述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环境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行政监管部门在环境方面抽查的不合格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EMS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5)认证委托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的控制(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7)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5.11.4 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5.11.5 本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交认证委托人。

    5.11.6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12 认证复核、认证决定

    5.12.1 本机构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认证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复核人员需要具备专业能力和相应领域的能力,其能力等同于现场审核人员能力、认证决定人员应为本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5.12.2 本机构安排认证复核人员对于整个认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行档案复核,确认认证审核过程及审核结论的公正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充足性。

    5.12.3本机构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于基于认证复核人员的复核结果,对于关键内容进行二次评审,最终作出认证决定,关键内容至少包括:

    a)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5.12.2 本机构应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条件时,做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1)5.1.2中的认证条件;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EMS总体符合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12.3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完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4 认证委托人不能满足5.12.2要求的,本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12.5 对于监督审核,本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无需再进行独立的认证决定:

    1)监督审核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及其他可能导致认证资格暂停、撤销的情况;

    2)获证组织认证信息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扩大、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

    3)本机构建立了监督审核的监视机制并予以实施,可确保监督审核活动的有效性。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总则

    6.1.1 本机构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用E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EMS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E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E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MS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EMS认证标志。

    6.1.4 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 认证证书

    6.2.1 本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

    6.2.2 EMS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6.2.3 对每张EMS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6.2.4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证书使用的语言至少应包括中文。

    6.2.5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EMS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EMS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本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信息及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3 认证标志

    本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7.认证证书状态管理

    7.1 总则

    本机构应制定认证资格有效、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

    7.2认证证书有效管理

    7.2.1 通过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对于初审、再认证类型,本机构在认证证书颁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7.3 认证资格的暂停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EMS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

    (3)发生较大或重大环境事故,反映获证组织E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4)持有的与E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6)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资格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7)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8)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9)发生与环境相关的重大舆情;

    (10)主动请求暂停的;

    (11)其他应暂停认证资格的。

    7.3.2 本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3.3 暂停期间,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本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7.4 认证资格的撤销

    7.4.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抽查的

    (5)认证资格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环境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因获证组织违规造成重大产品和服务等环境安全事故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EMS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8)E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本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资格的。

    7.5 认证资格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资格时,本机构应注销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8. 申诉(投诉)处理

    8.1 本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认证委托人或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构提出投诉。

    8.2 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本机构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3 本机构应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申诉(投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申诉(投诉)的处理决定,应由与申诉(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应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8.4 认为本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

    9. 信息公开与报告

    9.1 本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信息报告制度,并遵照执行。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责任报告;

    (3)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认证证书的状态;

    (5)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本机构应至少在审核实施前3天,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相关网站,并应在上报认证证书信息的同时,上报管理体系审核结果信息。

    9.3 本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9.4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本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10. 认证记录

    10.1 本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归档留存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时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

    10.2 认证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

    5)审核计划;

    6)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7)现场审核记录;

    8)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9)审核报告;

    10)认证决定记录。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版原件。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10.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11. 其他

    11.1 认证标准换版

    本机构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订发布的GB/T 24001/ISO 14001标准的换版工作要求,执行落实标准的换版工作,确保组织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附录A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人天)

    1阶段+第2阶段

    (人天)

    ≤15

    2.5

    876-1175

    13

    16-25

    3

    1176-1550

    14

    26-45

    4

    1551-2025

    15

    46-65

    5

    2026-2675

    16

    66-85

    6

    2676-3450

    17

    86-125

    7

    3451-4350

    18

    126-175

    8

    4351-5450

    19

    176-275

    9

    5451-6800

    20

    276-425

    10

    6801-8500

    21

    426-625

    11

    8501-10700

    22

    626-875

    12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述递进

    注:

    1.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 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 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包括轮班)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4. 预计被确定为低风险的业务活动可需要少于“附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计算的审核时间,被确定为中风险的业务活动应使用“附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计算审核时间,被定义为高风险的业务活动将使用多于“附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高风险类型项目在表基础上至少增加10%,低风险项目类型项目在此表基础上最多减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