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泗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一、修订背景
1.市长质量奖完成修订。2022年12月26日,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名称改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每年一届,每届评选出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和5个质量管理优秀奖,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县《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7年发布,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质量强县战略需要,同时该办法已过有效期,需要根据《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县级质量奖评选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2.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随着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获奖组织提出更高的要求,严格退出机制。同时借鉴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有关做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照《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1号)调整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做出修改。
三、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从2023年3月份正式启动,在参照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4月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5月份根据县规范性文件制订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国泗洪”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5月23日至6月23日),7月份和8月份先后到8家申报省市级质量奖项的企业定向征求意见(收到企业反馈建议3条),于9月11日形成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稿)。
四、修订内容
1.修改相关依据。根据情况将原有的依据进行删除,明确《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1号)作为制定参考。
2.修改评奖部门。将“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更改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将“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改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3.修改奖项名称。将“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更改为“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明确每年县长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2个;考虑到我县现状,未参照市办法设置质量奖个人奖项。
4.放宽部分条件。将原“在泗洪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在泗洪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5.修改相应条款。评审原则改为: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程序单独整合为一条(第12条),对评审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
6.调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13条中明确对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5万元,原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无奖金。
7.严格退出机制。管理办法新增第15条和第16条内容,明确了两种退出情况,一种是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一种是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两种情况均由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8.鼓励企业引领。第16条提出“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9.删除部分条款。参照市长质量奖管理规定,删掉原办法第18条有关工作人员规定。
请各位专家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谢谢!
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县内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泗洪县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和“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家,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家。
当年申报组织都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奖项均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如国家标准修订,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申报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泗洪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注重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委员会办公室能够通过信用承诺、内部核查、网络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得前款涉及证明事项的,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第九条 鼓励我县重点产业链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能力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每年度由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确定不同行业的具体评奖名额,并结合当年申报情况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
(三)对符合资格的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
(五)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制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的获奖建议名单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六)委员会审议确定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查实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不进行递补;
(七)通过公示的候选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和“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对首次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管理奖项;对首次获得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推广相关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弘扬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 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洪政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